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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个等级。

第五条  学院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六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的要求和权利。

 

第二部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9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在违纪后能主动交代违纪事实或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同时犯两种以上错误行为的

(四)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不好的。

(五)凡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的或积极参与违纪行为的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尚不足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二)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损害学院声誉的;

(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断行为,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部分 违纪学生处分机构、权限、流程

第十三条   处分机构、权限、流程:

(一)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科负责调查、取证;

(二)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

(三)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消保科负责调查、取证;

(四)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宿舍管理科负责调查、取证;

(五)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院团委负责调查、取证;

(六)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信息中心与新闻宣传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凡涉及两个以上教学单位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及保卫处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违纪事实调查、取证。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对违纪学生询问时,应填写《学生违纪询问笔录》(此表见附件1),学生签字认可。待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充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报告单》(见附件2)。

(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审批后行文;

(八)给予开除学籍或因政治原因受处分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审核,报院务会审批后行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九)一般情况下,学生工作及保卫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级别以下的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序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交。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处分按种类不同分别设置了6-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考察期间,受处分学生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解除流程如下:

(一)受处分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处分解除申请书、每月一篇的思想汇报及行为表现)。

(二)班委或同学提供该生受处分期限内的情况说明。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宿舍管理人员调查、了解违纪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行为表现,如实地填写《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综合表现鉴定表》(附件3

(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考察期限内的思想及实际表现情况,审查相关材料,研究并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然后,将《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附件4)及所有佐证材料报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若同意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于在三日内送达教学单位。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12个月为期,毕业班学生可6个月为期。受到违纪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在考察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如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部分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院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 学院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院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以及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三十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打架(包括策划、邀约他人或支使他人等)者

1.组织打架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邀约其他同学而导致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群体性事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校外人员打人者,加重处分;

2.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组织打架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应邀到打架到场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应邀到打架到场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趁乱袭击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斗殴者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生打架斗殴后,要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凡私了扩大事态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各种名目要求私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私了过程中,有侮辱他人人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扩大事态,引起新的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或作伪证者

1.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者故意掩盖事实或提供伪证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打人致伤残者,除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赔偿伤者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第三章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胁迫他人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结伙偷窃、诈骗、哄抢和敲诈勒索的主谋和骨干,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二次以上作案或作案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四)给偷窃、诈骗者放哨,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窝藏赃物、销赃、分赃者,给予与盗窃和诈骗者同样处分。

第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院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七)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八)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三十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院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院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反学院学习方面的行为

第三十  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非法经商或其它票证贩卖活动及各类出租、转手谋利活动,违者将封存商品和有关票证及转手、出租的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  在一个学期内,凡迟到早退者或无故旷课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折算。

(二)在校实习期间,不假离岗者,以旷课论处。

(三)不假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实际课时不足6学时或超过6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四)开学无故迟到、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根据其旷课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五)无故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六)受到警告处分后无故旷课1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故旷课1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八)受到记过处分后无故旷课1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之意的,并且继续无故旷课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处理学生同一类违纪事实时不重复处罚,给予新处分的情况下原处分解除。

第三十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按照《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四十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剽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章 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的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院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第四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六)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计算机系统管理和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 学生不得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等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引起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损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  学生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险、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伪造、变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章、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谣、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跟踪、恐吓、侮辱、诽谤他人,使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 影响或者破坏学院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院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举()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五十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三)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负责;

(四)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在床上或晚上熄灯后在寝室内用明火照明,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 ( 含过道 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院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院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院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酒后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其他行为

第五十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 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违者视其具体情节、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或参与两次以上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或聚众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赌博,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 严禁学生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院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十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  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其在校时的违纪行为在离校后被查出者仍按本办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寄往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第六十  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行为管理,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物证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七)学院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八)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六十  本办法从201791日起施行。

第六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询问笔录

2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单

3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综合表现鉴定表

4.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

 

 

 

 

 

 

 

 

 

附件1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__年__月 __日

自_时_分开始   至自_时_分结束

询问地点:______

询问人:____,记录人____

被询问人:姓名____性别__民族__学号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系部____专业______

班级____联系电话_____辅导员电话____

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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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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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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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签名:________

 

 

附件2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单姓名 系部 班  级 身份证 学生违纪情况 班主任(辅导员)处理建议 管理职能部门建议 教学单位意见 学生工作及保卫处意见 院领导批示 备注 

附件3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综合表现鉴定表

 

姓名 系部 班级 处分种类 受处分时间 受处分学生自我鉴定 班组鉴定签字:班主任(辅导员)鉴定签字:宿舍管理科意见签字:教学单位学生科意见签字:教学单位领导意见签字:学生工作及保卫处意见签字:

 

 

 

 

 

 

 

 

 

附件4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

姓  名 系部 班级 受处分时间及处分种类 处分原因 申请解除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宿管科意见                                                    宿管老师签字:          年  月  日教学单位意见                                                         (盖章)          学生工作及保卫处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