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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院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川教〔2010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诉和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三条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不服学院给予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取消学籍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的决定,可向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院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取消学籍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实证据和学生申辩陈述材料的原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分管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监察科,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学生科负责收集申诉资料。

第九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正确实施,保障申诉者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送达申诉学生。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

(二)取消学籍决定;

(三)学生纪律处分决定;

(四)退学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当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院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递交学院已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原件。

(二)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生证、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35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听取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单位)经办人以及相关领导、教师意见;在条件许可下,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  在接到申述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申述复查专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相当,处理恰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送交申述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原处理单位重新审议,并同时告知申诉人:

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当的;

3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原处理决定应当重新审议的,原处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院长办公室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的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转交送达;

(四)学院布告栏公告(时限7天)。

第二十三条  申诉时期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行政申诉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应在递送书面申诉书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原件。

(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处理决定书原件。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 、通讯联系方式。

学生未提交齐上述规定的申诉材料经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八   学生行政申诉处理期间,学院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二十九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相抵触的,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工贸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

 

 

 

 

 

 

附件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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