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21号令〕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川教〔2010〕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诉和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三条 对在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不服学校给予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可向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院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实证据和学生申辩陈述材料的原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直接负责受理学生申诉问题。(申诉材料交学保处学生科)。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送达申诉学生。
第九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正确实施,保障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
(二)学生纪律处分决定;
(三)退学处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当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院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递交学院已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原件。
(二)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生证、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3至5人组成,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以及相关其它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六)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
第十九条 在接到申述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后,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申述复查专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相当,处理恰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送交申述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原处理单位重新审议,并同时告知申诉人。
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当的;
3.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三) 学生申诉委员会确定原处理决定应当重新审议的,原处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的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转交送达;
(四)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布告栏公告(时限7天)。
第二十二条 申诉时期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行政申诉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服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应在递送书面申诉书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原件。
(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处理决定书原件。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 、通讯联系方式。
学生未提交齐上述规定的申诉材料经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后,符合申诉条件的,四川省教育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教育厅受理学生申诉后,通知被申诉学校,学校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学生处理(处分)材料案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行政申诉处理期间,学院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收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2.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处分)不当、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撤销处理决定并可责令学校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所依据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并责令学校对其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学校。送达方式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撤回申诉书面材料后,停止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